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在社会上的名片。开发校友资源,做好校友工作,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为推动学校校友工作,规范校友会的管理,结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中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共同完,以该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成立的校友会,以该学校成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总会,拟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为社会团体,校长担任会长和法人代表。
第三条 校友工作的开展需要学校各单位的支持和协助。各单位应提高对校友工作的认识,关心和支持校友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校友范围
第四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包括: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含原广州外国语学院、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及其前身广东外贸学校、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及前身广东财税专科学校等)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插班生、进修生、留学生、访问学者、培训生、干部专修生、函授生、夜大生、由我校主考的自考生,下同)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外籍教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顾问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校友工作组织机构有校友总会、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六条 校友总会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校友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校友会是指在世界各国(地区)、国内各省市和校内各学院或单位(含MBA教育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等范围建立的二级校友组织,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鼓励各学院成立校友会,并设立专门的校友工作委员会。各学院必须安排工作人员(校友工作联络员)负责校友工作。
第八条 校友会可根据校友所在年级、班级、专业或兴趣爱好、行业、社团等类别设立校友分会,并对其分会进行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校友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人数自定),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各校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任命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等。校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和校友工作委员会名单须上报校友总会审核备案。
第四章 校友会的命名
第十条 校友会的命名要求如下:
(一)在世界各国(市)、国内各省市成立的校友会,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域+校友会”命名;
(二)在校内各教学单位或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成立的校友会,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单位或部门+校友会”命名;
(三)根据年级、班级、专业或兴趣爱好、行业、社团等类别设立的校友分会,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单位/部门/地域+类别+校友分会”命名。
各校友会、校友分会名称经校友总会秘书处审批确定后,在活动场地、新闻媒体报道、宣传品编印等的使用上必须严格按照通过审批的组织全称或简称,不得随意删改。
第五章校友会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友总会秘书处工作内容如下:
(一)收集校友信息,建立校友工作网络和数据库并进行管理;
(二)多渠道联络校友,开发、整合校友资源,实现校友与学校资源共享,互助互利;
(三)负责校友工作期刊的编辑撰写与发放;
(四)审核校友会及校友分会的成立筹备方案;
(五)指导校友会成立、换届等大型联谊活动;
(六)组织年度校友工作总结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校友会工作内容如下:
(一)建立地区校友会网站,负责收集、整理该会校友通讯录(印刷本或电子版)并报交校友总会秘书处,向学校校友总会推荐知名校友。
(二)建立校友会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校友会年会,公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讨论商议校友会建设、发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事宜,并报学校校友总会秘书处备案。
(三)积极组织和开展校友活动,及时向校友总会秘书处反馈活动信息,推动校友会持续性发展。
(四)加强与校友总会之间的沟通联络。
第十三条 校友会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提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会机构年审报告》和更新的校友通讯录。当年度如有捐赠或其它收入的,须同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校友总会秘书处汇总各校友会年审报告后,每年12月前向学校提交年审报告。
第六章 校友会的成立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校友会申报程序如下:
(一)由筹备地区/学院/部门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校友会筹备委员会组织机构负责人候选名单以及筹备方案,
(二)校友总会秘书处报分管校领导和会长批准后,筹备单位根据批准方案实施。
筹备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筹备委员会名单;
2. 组织机构负责人候选名单;
3. 校友会章程(草案);
4. 成立大会议程;
5. 成立大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校友会成立大会议程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筹委会介绍筹备过程;
(二)审议并通过校友会章程;
(三)审议并通过校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新任会长讲话;
(五)校领导致辞;
(六)学校领导授会旗。
第十六条 申请批准后,筹委会须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提交成立大会的具体材料(举行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人员等),筹委会负责成立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协助指导。
第十七条 成立大会的活动宣传材料、该校友会的校友通讯录等相关材料由该校友会完成后,交至校友总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八条 校友会开展换届筹备工作时,应将换届议程和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在换届前30日提交至校友总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校友会换届后,应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会长及秘书长简历;
(三)校友会成员通讯录。
第十九条 需要注销的校友会,由其理事会提前30日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注销备案。
第七章 捐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各校友会、校友分会或校友自愿为学校捐赠物资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友捐款设立的基金必须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执行,统一纳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基金会秘书处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和管理捐赠基金,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为各校友会设立的其他活动基金,由所在单位(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共同管理,所在单位(校友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捐赠指定范围使用基金,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校友会必须定期向校友总会秘书处、捐赠单位或个人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总会、校友会、校友分会或校友的名义从事个人目的的行为和活动,不得损害学校、校友总会、校友会、校友分会以及校友的利益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