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在社会上的名片。开发校友资源,做好校友工作,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为推动学校校友工作,规范校友会的管理,结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中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共同完,以该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成立的校友会,以该学校成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总会,拟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为社会团体,校长担任会长和法人代表。
第三条 校友工作的开展需要学校各单位的支持和协助。各单位应提高对校友工作的认识,关心和支持校友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校友范围
第四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包括: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含原广州外国语学院、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及其前身广东外贸学校、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及前身广东财税专科学校等)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插班生、进修生、留学生、访问学者、培训生、干部专修生、函授生、夜大生、由我校主考的自考生,下同)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外籍教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顾问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校友工作组织机构有校友总会、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六条 校友总会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友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校友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校友会是指在世界各国(地区)、国内各省市和校内各学院或单位(含MBA教育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等范围建立的二级校友组织,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鼓励各学院成立校友会,并设立专门的校友工作委员会。各学院必须安排工作人员(校友工作联络员)负责校友工作。
第八条 校友会可根据校友所在年级、班级、专业或兴趣爱好、行业、社团等类别设立校友分会,并对其分会进行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校友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人数自定),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各校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任命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等。校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和校友工作委员会名单须上报校友总会审核备案。